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
一、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決)。
因果關係的意義
因果關係是判斷實行行為與結果間之關聯性,必須行為已經實行其行為,且結果亦已發生,始有判斷因果關係之可能。易言之,如結果尚未發生,或者雖有結果,但行為人根本未著手實行行為,均無判斷因果關係的餘地。
因果關係的目的
判斷因果關係的有無,主要在決定行為人應否就已經發生的結果負責。如有因果,即論既遂;反之則未遂,是以判斷因果關係亦係判斷既未遂。
因果關係的判斷基準
一、條件理論(通說見解):係指對具體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存在之所有條件(行為或事實),均為造成結果之原因;假設某條件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會發生者,則該條件即非造成結果之原因。有謂「若無前者,即無後者,則前者為後者之原因。」
二、原因理論:此說將條件理論所承認的各種條件加以「個別化」,以確定結果的原因,祇有被評定為「原因」的條件,始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學說有(一)最早原因說(二)最終原因說(三)最有力原因說(四)必要原因說(五)直接原因說(六)異常原因說。
三、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實務見解):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192號判例)。
四、客觀歸責理論(通說見解):當行為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該風險在具體事件中實現,並導致構成要件該當結結果之發生,那麼具有條件關係(結果原因)的行為便是可歸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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