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49)
1.法律上所要處罰的大多是故意犯罪者(行為人內心主觀之故意+外在客觀犯罪行為之過程),例如殺人、強盜等罪、私行拘禁罪、竊盜罪,少數係處罰過失犯罪,例如過失傷害、普通傷害罪等罪。

2.因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3.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惟缺點係法院若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即不得上訴。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