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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侵權行為之基本功能

侵權行為之基本功能在於填補損害,係使加害人就其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惟所謂賠償損害之意義並非在於損害之「賠償」,亦即不具有責難或懲罰之意義,而在於填補或補償。
民法(下稱本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客體,僅限於權利,而不及於一般財產上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或稱經濟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本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保護。
例如甲不慎挖斷乙的電纜,而使得丙公司無法營業而受有損害,於此情形,乙的所有權受到侵害,其得依本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而丙所受到的是純粹財產上的不利益,故其必須證明甲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以損害,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時,始得依本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184條第2項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為給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即受益人取得應歸屬於他人之利益(權益歸屬原則)。前者係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後者則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例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二、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取利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三、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害、受有利益和受到損害具間備因果關係。
四、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
返還客體(第181條前段)。
返還方法(原狀及價額返還)。
返還範圍(第181條第1-善意受領人之返還範圍、第181條第2-惡意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80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回)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182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前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並未繳納,管理委員會不能向現任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

甲原本有一棟房子A位於乙公寓大廈內,因甲債台高築無力清償,其房屋遂被甲之債權人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又,甲之A房屋亦欠乙公寓大廈之管理費未繳,但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未取得法院之債權執行名義(即未聲明參與分配),嗣後,A屋經法院拍賣由丁拍定,嗣法院並點交予丙,未料,丁進住A屋沒多久便接到乙管委會之催繳管理費之起訴狀,且請求之金額為原所有權人甲所積欠之管理費,請問,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丁所為請求是否有理?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及民事侵權請求問題

一、近來處理到一件甲乙雙方因意見有所爭執,而發生肢體衝突的事件,甲係被害人欲向對方乙提出民、刑事之賠償請求。請求賠償之項目,有下列幾個部分:

不完全給付

敬啟者:
本人於日 與貴公司簽訂寬頻上網服務,並於日 辦理裝機異動。自日 開始,網路速度日趨緩慢,直至日 上午,完全無法上網,經本人前往台南永康門市詢問,竟告知須本人自行與客服人員連繫,而中午時分致電客服人員時,亦聲稱必須等到日,工程師才可前來修理。

消滅時效中斷

問題:甲於 民國7455 向乙借款新台幣50萬元,約定一年後清償,77310日,乙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但甲置之不理,乙也不了了之。同年930 ,甲突然發函給乙請求延期清償,但乙不同意。乙於7865 訴請法院判令甲給付,案經法院審理後於7944 確定,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新台幣50萬元,惟甲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使乙拿到判決後一籌末展。9210月間,乙得知甲因繼承獲得一筆財產,於是請求甲給付50萬元,但甲卻以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請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