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nge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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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承攬契約與勞動契約疑義(網友提問)
有關
A
公司與勞工簽訂之契約,
A
公司稱均屬承攬契約而非勞動契約,故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惟本法第
2
條第
6
款規定,該契約應依勞資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負擔業務風險來判斷;職是之故,是否為本法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作業上之相關損失)作為判斷,不得逕以公司之管理規則或簽署之契約為認定依據,請參酌大法官釋字第
740
號解釋【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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