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甲於 民國74年5月5日 向乙借款新台幣50萬元,約定一年後清償,77年3月10日,乙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但甲置之不理,乙也不了了之。同年9 月30日 ,甲突然發函給乙請求延期清償,但乙不同意。乙於78 年6月5日 訴請法院判令甲給付,案經法院審理後於79 年4月4日 確定,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新台幣50萬元,惟甲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使乙拿到判決後一籌末展。92年10月間,乙得知甲因繼承獲得一筆財產,於是請求甲給付50萬元,但甲卻以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請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
擬答:
(一)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須於75 年5月6日 清償期屆至時始得行使 (民法第478條),其消滅時效亦自75 年5月6日 起算(民法第128條),至90 年5月5日 完成(民法第125條)。
(二)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0條之規定,乙於清償期屆至後(77年3月10日),向甲請求返還借款,其消滅時效原應中斷,但乙卻不了了之,亦即乙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因此視為不中斷。準此而言,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仍自75 年5月6日 起算,並繼續進行。
(三)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甲於77 年9月30日 發函給乙請求延期清償,係屬承認債務之觀念通知,縱使乙不同意,仍確定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並自77 年10月1日 重行起算15年(民法第137條)。
(四)乙於78 年6月5日 訴請法院判令甲給付,案經法院審理後於79 年4月4日 確定,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新台幣50萬元。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7條第2項之規定,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78 年6月5日 因起訴而中斷,且自受確定判決之時起,即79 年4月5日 重行起算,至94 年4月4日 始屬完成。
(五)乙於92年10月間請求甲給付50萬元,因其消滅時效尚在進行中,故甲不得以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清償(民法第144條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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