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消滅時效中斷

問題:甲於 民國7455 向乙借款新台幣50萬元,約定一年後清償,77310日,乙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但甲置之不理,乙也不了了之。同年930 ,甲突然發函給乙請求延期清償,但乙不同意。乙於7865 訴請法院判令甲給付,案經法院審理後於7944 確定,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新台幣50萬元,惟甲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使乙拿到判決後一籌末展。9210月間,乙得知甲因繼承獲得一筆財產,於是請求甲給付50萬元,但甲卻以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請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
擬答:
(一)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須於7556 清償期屆至時始得行使 (民法第478條),其消滅時效亦自7556 起算(民法128條),至9055 完成(民法125條)。
(二)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0條之規定,乙於清償期屆至後(77310日),向甲請求返還借款,其消滅時效原應中斷,但乙卻不了了之,亦即乙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因此視為不中斷。準此而言,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仍自7556 起算,並繼續進行。
(三)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甲於77930 發函給乙請求延期清償,係屬承認債務之觀念通知,縱使乙不同意,仍確定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並自77101 重行起算15年(民法137條)。
(四)乙於7865 訴請法院判令甲給付,案經法院審理後於7944 確定,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新台幣50萬元。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7條第2項之規定,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7865 因起訴而中斷,且自受確定判決之時起,即7945 重行起算,至9444 始屬完成。
(五)乙於9210月間請求甲給付50萬元,因其消滅時效尚在進行中,故甲不得以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清償(民法144條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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