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及民事侵權請求問題

一、近來處理到一件甲乙雙方因意見有所爭執,而發生肢體衝突的事件,甲係被害人欲向對方乙提出民、刑事之賠償請求。請求賠償之項目,有下列幾個部分:
(一)醫藥費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及後續長期復健費用支出等均包括之,但需依據實際費用收據請求。
(二)工資損害:例如因受傷住院無法工作,導致工資減少。
(三)勞動能力損害:例如因為受傷導致殘廢,勞動能力減少20%(應由專業醫師判斷),可依據受傷前工資請求減少的部分。
(四)精神損害:即我們一般所稱之慰撫金,法律並無規定給付標準,法院通常須視雙方當事人情況(例如學歷、工作、生活情形、受傷程度…等)作為衡量,若未涉訟而由雙方和解者,則視雙方可接受之和解金額而定。
(五)財產損害:物品毀損的金額或修復費用。
二、故甲可向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惟需注意相關消滅時效之問題。
三、相關法條: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刑法284、刑訴237-1)、民事侵權請求問題(民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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