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整
債 權 人 ○○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71241台南市新化區 電話:
送達代收人:○○○ 設71067台南市永康區
法定代理人 ○○○
債 務 人 林夙慧律師即○○○之遺產管理人 設80143高雄市前金區大同二路143號2樓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72,75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林夙慧律師即李等福之遺產管理人自民國94年11月起至99年2月止,每月應繳管理費1,500元,至今已累計49個
月未繳管理費,合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72,750元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此致
高雄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
一、建物謄本乙份
二、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乙份
三、主任委員改選證明乙份
四、管理費未繳明細表乙份
五、管理規約暨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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