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法部分:
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第13條),並給予各項補償(第59條),該補償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第61條第2項)。
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
未加入勞保之罹災勞工之保障(第6條),雇主對勞工罹災應負賠償責任(第7條);參加勞保之勞工得申請職災保護之相關項目(第8條)。
罹災勞工與雇主間如何終止契約(第23條、第24條)及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給付(第25條);任職的罹災勞工之工作安置及相關輔助措施(第27條),職災勞工終止契約後,繼續參加勞保之規範(第30條),職災勞工進行訴訟之補助(第32條)。
三、勞工保險部分:
職災之傷病給付(第34條、第36條),醫療期間不得退保(施行細則第22條),勞工醫療期間應使用勞保診療單求診,免交自付額(第39條~第52條)。若因職災死亡,不論投保年資一律給付45個月(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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