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是否可同時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

一、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賠償,該二者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前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採「無過失責任」行為;後者適用民法採法律關係人「有過失才應負責任」之行為。當勞工遭職業災害時,若因事業單位、承攬人或雇主的過失受到損害,除可依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以外,尚可檢具受損害之事證、物證,另行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兩者可以同時請求。而雇主依法給付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衍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二、參考法源:
(一)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98條。
(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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