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雇主調動勞工之原則為何?

一、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二、此即所謂「調動五原則」,雇主若基於前述之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係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勞工則不得拒絕。
三、參考法源: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內政部749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