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 星期二

職災發生後,職災勞工請假爭議!

  Question

  1.某甲平日表現不佳,常年累月犯下各種不同的錯誤,也因此遭致公司對其進行懲處(申誡、小過、大過均有),公司認為某甲工作表現不佳,經部門主管多次工作指導、勸誡,並安排轉調職務後仍未見改善,故擬將其資遣。

  2.就在公司準備將其資遣之際,某甲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職災),按理說自公司返家的時間不可能長達2個小時(正常約30分鐘),但勞工局亦認定某甲是職災,故其向公司申請公傷假2個月(2次均有醫生證明),由於醫師囑言建議讓某甲休息2個月,雖然公司百般無奈,也只好同意讓他申請公傷假,工資照常給付。

  3.某甲請假時間預計至本月底止,目前公司擔心,某甲又會再度持醫生證明向公司申請公傷假1個月,但他的表現實在是不好,公司是否有其他適合之處置或建議,以避免某甲繼續向公司予取予求。

  Answer

  1.職災勞工的請公傷病的假依據在於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故而在發生職業災害後,勞工可以請公傷病假。此時,雇主應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勞工請假期間的原領工資。

  2.公傷病假係以職災勞工是否仍有醫療的必要及是否回復原有工作能力作為認定,故無時間之限制。有爭議的是,某甲就診所持之醫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面謹記載「宜休養」、「建議休養一個月」等文字,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由於醫師囑言中並未言及其手部是否因為職業災害而無法負重及持續手部反覆動作之工作內容(料理與烹飪食材),該記載僅註明宜休養一個月(腰部或腿部是否骨折或有其他傷害不得而知),此時公司往往會面臨是否應該准假之困境,故公司對於某甲所持之證明書內容有疑義時(公司有審核之權利),為了避免某甲下次又持診斷證明書向公司請公傷病假,公司可以支付費用,請某甲至市立醫學中心開立證明並請就診醫院診斷審定,透過專業醫師及醫院完成相關鑑定,以作為公司准假與否之參考依據(公司得請求某甲提供「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另外或可致電勞保局,瞭解某甲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的情況,作為公司評斷之依據。

  3.某甲雖在醫療中但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於醫療中不能工作,如經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雖遺存殘廢,但仍能從事原有工作者,某甲應即本於勞動契約對公司提供勞務給付,此時公司可發函告知某甲可從事較輕便之工作、調整其職務,以不需負重及長時間持續手部動作,以免除手部負重及持續手部反覆動作工作內容為主,例如本於廚師之專業給予早餐同仁工作方面的指導與建議、負責員工管理、業務指導及職務分派工作之工作等,另外公司亦會隨時注意瞭解復職後之狀況並給予必要協助,如需醫療復健,亦可請假就醫。

  4.某甲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經公司合法調整其工作,或某甲已堪任原有工作,而其工作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某甲仍有服從公司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若藉故申請公傷病假,拒絕職務調整或其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日之情形,雖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公司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此乃因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受勞基法第13條保護之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 612日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5.假設某甲雖於下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但經過療養後,某甲的工作能力已大致回復,縱然不足,但應該也能從事公司的其他工作,若某甲藉故拖延,當公司指定某甲復工日時,某甲仍拒絕上班,顯然沒有正當理由,若有連續3天都沒上班,自然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構成得予以解僱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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