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 星期四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的民刑事責任

1.之前剛到某公司服務時處理的第一個案件,即某位資訊室離職員工,疑似離職時與公司鬧的不太愉快,故於某日深夜時分入侵公司的主機電腦,將資料庫中的資料全數刪除,造成公司嚴重的損失。當時還不曉得這個案件的背後原委,也不知道是什麼人會入侵公司的主機電腦,所以與公司、資訊室同仁討論後,即向警局報案。
2.過了一段時間,警局通知公司,已循線查獲該名犯罪行為人,也在當下知悉,原來入侵公司的主機電腦並將其全部刪除的犯罪行為人,就是那位資訊室的離職員工,而本案亦在後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
3.未久即接獲地檢署傳票,檢察官準備開偵查庭以瞭解案情,在開偵查庭的當日,我第一次見到這位離職員工,他也非常的懊悔、自責,在不斷地道歉的當下,可以感覺到他非常的害怕與恐懼,由於他願意賠償公司蒙受之損失,而錯誤的行為也讓他得到了一次寶貴的教訓,我也不希望年輕人留下一筆前科紀錄,影響到他未來的前途;職是之故,在衡量公司的損失下,即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本案屬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並請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民事求償)
4.本案移請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後,該名離職員工再次向公司鄭重的道歉,除了表示爾後不會再做違反法律的行為,並允諾每月分期支付賠償費用(事後也的確如期支付),而本案在完成調解後,調解書即送交地方法院,經過民事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該調解書亦可作為執行名義。
5.法律分析:
(1)該名離職員工,入侵公司的主機電腦、刪除檔案已觸犯《刑法》毀損罪與《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等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2)受害公司(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2242條規定提起刑事告訴,惟需注意告訴期間的時效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受害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進行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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