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位剛到職未久之儲備幹部A,其表示身體有些狀況,必須住院治療約二週的時間,雖然不免懷疑其中真假,惟基於公司關懷員工之意,仍允許員工申請病假,並請其回到公司上班時,必須依據公司之工作規則中申請病假的規定,提供醫療證明。
2. A上班後,即向公司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不過這一張證明書,無論如何檢視,都像極了粗製濫造而不講究品質的產品,醫師囑言的入院時間、出院時間與A的請假時間有所不同,右下方的列印時間與出院時間也完全不同,而且A提供予公司的醫院診斷證明書根本不是正本,而是歪七扭八的彩色列印版,所以我才會說實在是像極了粗製濫造而不講究品質的產品,讓人一眼看穿。
3.當我向A求證時,A表示這就是醫院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絕對是真的,此時我向A表示,使用偽造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公司申請病假,已涉及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依法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申請病假時,工資係折半發給,涉及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另A係新進同仁,尚於試用期間內,公司應考核員工之溝通協調性、工作態度、工作效率、工作品質、責任感、團隊精神、公司認同感、專專業知識與技能,而A使用偽造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公司申請病假,顯係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與A之勞動契約。」。
4.由於A堅持己見不認錯,該行為顯係故意為之,足見A未善盡勞務給付之忠實義務,隨後我也致電醫院求證,A請假之時,該醫院是否有這名患者住院治療,經護理站查明,其表示這段時間並未收留該名患者,亦無A入(出)院治療之時間。
5.釐清相關事情之原委後,即告知A所涉犯之相關法律,並當場終止勞動契約,請其交付識別證與相關文書資料後,即刻離開公司,而當天這幾個小時的工資,公司依然會給付。
6.法律分析:
(1)A涉犯之相關法律,事證已臻明確,爰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規定,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2)A申請病假的部份雖涉及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惟工資未折半發給,公司並未受到實際損害。
(3)A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公司(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2、242條規定提起刑事告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進行告發。
(4)公司終止與A之勞動契約後,為了讓法律行為更加完備、有效,應以公司名義發出終止勞動契約函(雙掛號),並以郵寄掛號信件的方式讓收信人簽收回單,並將簽收單據寄收寄件人(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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