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依據一般工作規則之規定,公司員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一、普通傷病假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二、應徵召入伍得服役者。三、公司員工於任職滿六個月且其配偶亦就業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四、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者。留職停薪期間,除應徵召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以一年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算工作年資,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員工因非兵役原因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應自動向公司報到,未經奉准延長且逾期三日以上無正當理由者,以離職論。」
3.當勞工因普通傷病假申請留職停薪已滿一年,且無法康復回到工作崗位時,雇主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1)當勞工的病假已請完,如果仍無法復工,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以再申請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的期限以一年為限。
(2)普通傷病假與留職停薪的時限:勞工的普通傷病假(包含住院與未住院)最長可達2年。
4.法律保障的終點:
(1)當勞工的普通傷病假與留職停薪的法定和約定期間都已屆滿,且其傷病狀況仍導致其無法勝任原有工作,這時雇主已盡到法律規定的照顧義務。
(2)在此情況下,勞工已實質上處於「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的狀態。
5.雇主可以採取的行動:
(1)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合法地終止勞動契約。
(2)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必須依規定給予勞工預告期間並發放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俾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6.綜上所述,法律給予勞工足夠的休養時間,但當休養期滿仍無法工作時,也允許雇主合法地終止勞動契約,以確保企業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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