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員工原訂○年8月3日到職,因其表示配偶臨時需至婦產科回診,經人資部門協調,延至○年8月4日報到,實際到職日為○年8月4日。
二、A員工到職後出勤及工作情形如下:
(一)8月5日:中午臨時向直屬主管請假,表示需前往銀行辦理個人業務;當日下午約4時許返回公司,繳交欠缺之人事資料予人資部門後,隨即離開公司,未再返回廠區繼續當日工作。
(二)8月7日:臨時申請病假一日,未完成請假程序。
(三)8月10日:完成打卡後表示家中有事,透過Line向直屬主管臨時請假一日,隨即離開公司,未完成請假程序;另外亦尚未補辦8月7日病假之請假程序,檢附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就醫事實之文件。
三、A員工到職迄今僅約一週,已陸續發生報到延後、工作期間中途離廠未歸建、臨時病假及到勤後旋即請假等情形,整體出勤穩定性與工作投入程度,與公司對該職務之基本要求尚有落差。
四、依據廠區之工作性質及現場人力配置,須員工具備穩定出勤、遵守工作紀律並持續投入之基本條件;經直屬主管就A員工試用期間實際出勤與工作表現綜合評估後,認定其出勤穩定性、工作紀律及工作投入程度並未符合職務要求,對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
五、為確認本案相關處理程序,已於○年8月10日向勞工局洽詢;經雇主評估認定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並至勞動部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完成資遣通報。另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及勞動部相關函釋,本案A員工到職未滿10日,除應辦理線上資遣通報外,至遲應於員工離職日起3日內,將其加保資料傳真至勞工局存查。
六、為避免後續衍生勞資爭議,擬完整留存本案相關佐證資料,包括:
(一)8月4日投保記錄。
(二)8月5日請假記錄(含中午離廠及下午未返回工作崗位之出勤記錄)。
(三)8月7日病假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8月10日打卡記錄及與主管間Line臨時請假對話記錄。
(五)直屬主管及人資部門就A員工於試用期間之工作表現、出勤穩定性、工作紀律與工作投入情形的員工面談評估記錄表。
七、綜上所述,本案係就A員工試用期間整體出勤及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評估,並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擬依公司之工作規則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訂於○年8月10日終止A員工之勞動契約,並辦理資遣相關事宜。
擬辦:
一、依離職生效日○年8月10日辦理薪資結算、資遣費核發(新臺幣○元,依實際服務年資比例計算)及勞健保退保等作業。
二、○年8月10日完成勞動部線上資遣通報系統辦理資遣通報。
三、依勞工局說明,至遲於○年8月13日前,將A員工加保資料傳真至勞工局存查。
四、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相關文件,離職原因依實際終止事由,記載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五、本案相關出勤記錄、請假記錄、主管評估意見及員工面談評估記錄表,一併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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