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 星期五

四週變形工時排班說明


四週變形工時排班說明
108.5.31
一、變形工時制度是在正常工時範圍內作彈性調整、挪移工作時間,並將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仍維持為160小時(第30條之1、第36條第2項第3款、第30條之1不受第36條之限制)。
二、正常工作時數達10小時,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
三、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四、班表一:

第一週
9
9
9
9
空班
第二週
9
9
9
9
空班
第三週
9
9
9
9
9
第四週
9
9
9
8
8


第一週
10
10
10
10
空班
空班
第二週
空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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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週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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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
空班
10
10
10
10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30條之1、第36條)。以班表一為例,第一~四天每天上班10小時,第五~七天休息,即是將原本第五天之8小時平均分配至第一~四天,故正常工作時數為10小時;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1項第2款、第312項前段)。
五、班表二: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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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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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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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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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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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週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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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
8
8
8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六、班表三:

第一週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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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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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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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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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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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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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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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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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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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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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七、班表四(四週內連續上班20天違法):

第一週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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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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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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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週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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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週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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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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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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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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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8
8
第四週
8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八、四週變形工時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一個月內可能跨越2個四週班表,四週內有四例四休,例假日可在二週內挪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排班表時,若四週超過160小時即會產生加班費,故班表應先劃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
九、加班上限由每月46小時提高至每月54小時:
(一)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二)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以三個月為週期,當月加班上限放寬至54小時,三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逾138小時。
(五)例一月份加班調整為54小時,二月份加班調整為38小時,三月份加班調整為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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