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 星期一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據

一、近年來司法實務的見解,將「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據歸納如下:

(一)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包括客觀上不能勝任者與主觀上不能勝任者。

(二)客觀上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在學識、品行、能力、體力或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主觀上不能勝任:另指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或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二、實際案例:某甲於工作時間內於廠區中經常不見蹤影,經人資部門多次查訪,發現某甲君於下午特定時段均藏匿於廠區置物架的角落中使用手機;經人資部門記錄並拍攝、蒐集某甲離開工作現場的時間、次數與證據後,由於某甲違反工作規則之情節重大,勞僱雙方之關係顯已無從維繫,該公司爰依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記6次大過(擅離職守之實際次數)、《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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