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
告 訴 人 ○○○ 設○○市○○路○○號
電話:
被 告 ○○○ 設○○市○○路○○號
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民國○○年○○月○○日○午00時左右,原告騎乘機車(車號000),途經○○市○○路處,突然遭逢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車號000)從左方追撞,導致原告的機車受損,而左踝亦嚴重受傷,經報警,○○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於○午○○時○○分左右到達現場處理。原告因左踝扭傷及拉傷,隨即由救護車逕送至○○醫院進行治療。
二、被告在騎乘機車時,耳邊聽著MP3且車速未減,足以證明被告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顯有過失之虞。而在行駛途中,被告仍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發生車禍之責任,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而依當時情形,天氣狀況晴朗,路面狀況良好並無障礙物,且行經巷道,本應放慢車速並隨即保持注意,惟被告在騎乘機車時,耳邊卻聽著MP3,足以使其分散注意力,而無法集中精神。另外依其智識、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被告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自左方追撞,致使雙方機車發生擦撞,進而人車倒地,導致原告產生左踝扭傷及拉傷的嚴重傷害。
三、客觀上被告將原告撞傷符合過失傷害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原告明知聽MP3行駛機車,將影響到行駛安全,且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顯有過失,該當過失傷害罪之主觀要件,且其肇事行為與發生結果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之行為並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應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四、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由於被告確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責任,致使原告因其過失行為而受到傷害。
五、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之事證已然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起告訴,懇請
鈞署惠予傳訊被告到庭,以儆不法,實感德便。
謹狀
○○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
一、原告受傷之診斷證明書
二、原告受傷之照片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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