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刑事告訴狀(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刑事告訴狀
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
        ○○○○○工程行    71081台南市永康區
                                                           電話:
            ○○○                           71081台南市永康區
為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告訴人並無公告內容所稱之任意浮報金額、發電機與水電消防保養不周之情事,被告對此亦知之甚捻,卻故意散佈不實之事實,詆毀告訴人之名譽,故被告之行為應屬加重誹謗罪無疑,請參酌該公告(證據一)
二、被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2104,在社區公佈欄張貼不實之公告訊息,記載足以詆毀告訴人名譽之事;這個詆毀,係行之於文字,有真假的意涵,是一種事實性的詆毀,所以是誹謗。而在社區公佈欄張貼不實之公告訊息,係使用文字企圖散布於眾,因此被告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有關被告指稱告訴人任意塗改報價單並浮報金額之指控,明顯與事實大有出入;前屆管理委員會曾於今年年中要求告訴人就出貨單塗改及物料來源乙事,向全體委員做出說明(被告為前屆之委員亦在場)。而告訴人提供予管理委員會之出貨單,其商品除了向管理委員會提供之物料外,尚包含其他工作案場所需之物料,故該出貨單係告訴人向○○公司採購物料之進貨明細表,亦即前屆管理委員會欲瞭解之物料來源;而出貨單之更改與任意浮報金額,係因部份物料並非提供予管理委員會之用,係屬於其他工作案場,故告訴人當然必須刪除該出貨單中非提供予管理委員會之物料、金額,僅留存欲供社區設備保養所需之物料,以據此向管理委員會請款,故並無浮報金額之虞,請參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0112月支出憑證(證據二)。由於前屆管理委員會之少數委員對於告訴人之說明仍持有疑慮,為了維繫雙方關係之和諧,告訴人即主動向前屆管理委員會表示終止雙方之契約關係,故並非公告所稱之似出於告訴人之違誤,而自動解除契約關係,此屬謬誤。
四、公告中指稱發電機疑似超過一年以上未啟動,導致目前處於故障待修狀況,與事實明顯不符。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五大隊復興分隊於101127日曾蒞臨社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當時發電機經過檢測,可以啟動並無問題;又復興分隊於102415日進行消防安全複查時,亦無不符規定之項目。而台灣電力公司施工單位於1011223日早上830分至1130分進行更換變壓器工程,當時社區雖處於停電狀態,惟發電機係正常啟動,並連續3小時正常運轉,並無故障或待修情事。綜上所述,管理委員會張貼之公告指稱發電機疑似超過一年以上未啟動,導致目前處於故障待修狀況,明顯與事實有所牴觸。
五、○○公寓大廈於102825日上午9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證據三),其中之提案五(被告提案),被告認為由永康市區公所派員開挖之地下道污水口工程,必須由告訴人與前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共同負擔回復原狀之責,實屬謬論,該工程係永康市區公所派員處理,與告訴人有何關係?又提案八(被告提案),被告再次指稱,告訴人於社區保養維修中之各項施工費用有任意浮報金額與不當得利之虞,此事顯非實情,且相關誤會、疑問,告訴人已於今年年中向前屆管理委員會就出貨單塗改、物料來源及相關金額等誤會,向全體委員做出說明(被告為前屆之委員亦在場),何以被告未詳實查證,一再地以其主觀上之誤認,讓更多人對被告產生誤會,且該會議記錄中不實之指控,已足生損害告訴人名譽之危害,自難謂無誹謗之犯意。
六、按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誹謗必須具體事實之指摘,亦即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被告於會議記錄與公告中一再宣揚「告訴人任意塗改出貨單、浮報金額與保養不周等事」,此依一般社會之通念予以客觀上之評價均足以使告訴人之商譽及人格有所貶損之危險性,因此被告自係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商譽及人格之事;且被告在社區公佈欄張貼不實之會議記錄與公告,堪認被告有散佈於眾之意圖,故被告之行為核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無疑。
七、綜上所述,被告不當地運用表現自由,指摘傳佈不實之訊息,已嚴重詆毀告訴人之商譽。核其行為,顯已觸犯刑法310條第2之加重誹謗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 鈞署鑒核,賜予傳喚被告到庭,並予以起訴,以儆戒不法。
謹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
一、公告影本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0112月支出憑證影本
三、○○公寓大廈10282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影本
中華民國○○○○○○
    人:○○○○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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