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年度司催字第○○號
承辦股別:午股
訴訟標的金額:
聲
請 人 ○○○ 設71752台南市仁德區
電話:
為聲請除權判決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附表所列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之事實及原因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乙紙,經貴院○○年度司催字第○○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年 ○○月 ○○日 ○○日報(附廣告刊登證明單乙件)。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乙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此致
台南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
一、廣告刊登證明單乙件
中華民國○○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具狀人:○○○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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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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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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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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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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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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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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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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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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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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