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黃榮堅教授對於「行為時」的看法

所謂犯罪的不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支配該當犯罪構成要件完全實現的那一個身體動作。
此一身體動作,可能是在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存在之前,可能是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存在之際,也可能是在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存在的最後。就原因自由行為而言,若行為人不勝酒力卻繼續喝酒,或是行為人使用藥物的動作,已經控制了後來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實現。準此而言,侵害發生時的身體舉動雖非行為,但是先前使自己陷於非行為狀態的原因階段,是行為。侵害發生時,行為人對於侵害的發生沒有認識,所以無故意,但是先前使自己陷於無故意狀態的原因階段,行為人對於侵害的發生仍有認識,所以有故意。侵害發生時,行為人對於侵害的 發生無預見可能性,所以無過失,但是先前使自己陷於無過失狀態的原因階段,行為人對於侵害的發生仍有預見可能性,所以有過失。歸納以上所述,先前的行為,是法律意義的行為,是該當於犯罪的行為,是具備違法性的行為,也是具備故意或過失的有罪責的行為,所以當然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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