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刑事告訴狀(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刑事告訴狀
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
            ○○○        71752台南市
                                          電話:
                ○○○        71752台南市
為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案情概要:
一、原告為○○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於原告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誤解(證據一),故將會議名稱冠上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實際上該會議完全依正常程序召集,而台南市政府亦已來函詳加說明。
二、由於被告對於管理委員會在處理社區事務的相關問題上產生誤解,故將已公告於社區公佈欄之文件,例如台南市政府函件、財務報表、開會通知單,擅自以電腦打字的方式(證據二、三、四)添加於該文件上,使得全體住戶誤解原告,原告之名譽亦受到嚴重侵害。
貳、成立犯罪理由:
一、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被告擅自以電腦打字的方式(紅色字體部分)添加於該文件上,使得全體住戶誤解原告,是在詆毀原告的聲譽。這個詆毀,不是街頭的怒斥,而是行之於文字,有真假的意涵,因此屬於誹謗。
四、被告以文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之範疇,故在已公告於社區公佈欄之文件擅自添加扭曲事實的文字,係使用文字企圖散布於眾,因此被告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證據五)。
五、被告係一智識份子,其不思以合法途徑尋求救濟,竟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方式來達成目的,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顯然已造成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受到重大損害。
六、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事證已然明確,原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7條第1項提起告訴,懇請  鈞署惠予傳訊被告到庭,以儆不法,並請  鈞署協助促成本案理賠事宜,實為感德。
此致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據: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2
二、台南市政府函件2
三、財務報表2
四、開會通知單1
五、照片1
中華民國○○年○○月○○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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