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家事聲請狀之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義行使負擔之人

家事聲請狀
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
聲請人 ○○ 71012台南市
                          電話:
相對人 ○○ 63864雲林縣
為請求監護權改定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將雙方所生之長男林○○(民國○○○○○○生)與次男林○○(民國○○○○○○生)之監護權的權利義務交由聲請人行使。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雙方於民國○○○○○○日協議離婚,依據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了由雙方共同行使外,扶養費與教育費應由雙方平均分攤;惟事實上,未成年子女都是與聲請人一起生活,扶養費及教育費皆為聲請人所負擔,相對人根本未負擔過任何費用。
二、當聲請人告知未成年子女要與何人一起生活時,未成年子女皆聲明欲與聲請人共同生活;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除了感情很好之外,互動也非常良好,至於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則毫無互動。
三、相對人於○○○○月間搬回雲林縣謀職後,並未照顧未成年子女,也未曾前來探視,相對人從未善盡監護人之義務。
四、自從聲請人開始照顧未成年子女後,其扶養費、教育費與健保費皆為聲請人所支付,聲請人迄今未曾收過相對人扶養費及教育費。
五、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足以扶養未成年子女,有在職證明書可稽;而且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亦有家屬從旁協助。目前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為了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由聲請人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與人格發展才是最好的,為此請求 鈞院如聲請事項,實感德便。
      此致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公鑒
附件:
一、離婚協議書乙份。
二、存證信函乙份。
三、在職證明書乙份。
四、戶籍謄本乙份。
中華民國○○○○○○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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