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壹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整
原 告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70056台南市電話:送達代收人:○○○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 台南市○○區公所 設70046台南市
法定代理人 ○○○
為請求繳納管理費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9,615元,並自起訴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台南市○○區公所自民國96年8月起至97年8月止,每月應繳管理費5,805元整;自民國97年9月起至99年6月止,每月應繳管理費5,825元整,至今已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99,615元整。又住戶管理規約第11條第5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如逾期未繳得另外收取延遲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5%計算,立有存證信函及住戶管理規約為證。因被告不為繳納,為此起訴。
此致
台南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
一、存證信函乙份
二、建物謄本乙份
三、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乙份
四、主任委員改選證明乙份
五、管理費計算表乙份
六、管理規約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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