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罹災之勞工經治療二年後仍未痊癒者,雇主是否必須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作為工資終結?

一、雇主須為工資終結之要件為:
(一)勞工罹災後經二年治療屆滿仍未能痊癒;
(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三)且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殘廢給付標準。
二、以上三個要件需同時成立,雇主才得以考慮是否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工資,日後即可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這項規定並不是強制性,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1.18台勞動三字第048504號函)。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