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職業災害之定義、該補償之意義與要件?與職業傷害間之差異?

一、按勞動基準法僅言及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應盡補償之責,卻未對「職業災害」作明確定義。因此,實務上均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另行判斷該災害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如果是,再判斷災害與業務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即「業務起因性」。
二、至於「職業傷害」則當參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例如,上、下班途中事故,即屬之。另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
三、「職業災害補償」是一種制度,採「無過失主義」針對受到職業災害的勞工,提供及時有效的現金工資給付、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之措施。
四、參考法源: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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