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工資為勞動契約之要素,亦為雇主關於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是工資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雇雙方議定後,於契約履行之階段,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刪減。若雇主有不當之片面減薪,勞工可依下列方式主張權益:
(一)勞工仍願再繼續任職時:勞工得不承認雇主片面減薪之效力,仍向雇主要求給付減薪前之工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請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命令。
(二)勞工不願再繼續任職時:按雇主作出片面減薪之決定,自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事後又僅依減薪後之數額給付不足額工資,則又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要件,勞工得不經預告即時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但如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使終止權者,應遵守30日之除斥期間規定。並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二、參考法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第21條、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