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60條第2項前段規定,勞工受領職業災害之補償、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主管機關亦曾對本爭點作成解釋:
(一)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內政部75.10.18台內字第438324號函)。
(二)勞工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需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03.08勞動三字第06179號函)。
(三)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順位予以死亡補償,惟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充之,其差額部分,雇主應予補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3.28勞動三字第143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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