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雇主可否主張勞工之過失,而免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償,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該屬為「補償」非「賠償」。同法第61條尚且規定該補償受領取權不得抵銷,自應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89年第四次民事庭之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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