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凡以經驗法則上人類可加以掌握控制之惡害為內容之通知行為,稱為恐嚇。成立本罪之通知內容,限於所列舉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加害事實,且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掌控支配者;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人算詛咒等內容,則不符本要件。本罪所謂之恐嚇他人,係指恐嚇對象為特定之人或多數人而言,若恐嚇行為之為對象為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則屬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範疇。
二、前幾年有個新聞,有一名國中女生,不滿 老師上課辱罵她,該名女學生竟然模仿茅山術,做紙人並在紙人寫上老師的名字和死字,上課時拿美工刀猛削手腳,女老師嚇壞了。後來校方處分學生,師生也達成和解,但女老師的丈夫心疼妻子,認為校方偏袒學生,處罰太輕,隨後帶著議員,到校長室嗆聲,大聲辱罵,反被女學生控告公然侮辱,而他也揚言要控告學生恐嚇。
三、所謂迷信犯係指行為人以人類力量所無法掌控之迷信手段,而著手實行犯罪之現象,多數學者認為迷信係一種不可支配之行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的先決條件,換言之,迷信行為欠缺支配外在因果歷程之行為決意,故無法形成實現犯罪之意欲,充其量僅得視為單純之願望,職是之故,迷信行為不構成犯罪。
四、上述女國中生之行為,屬於迷信犯的統籌,另76上192:「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至於林女構不構成恐嚇罪或老師丈夫是否有公然侮辱罪,仍依客觀之事後審查,才可有具體行為判斷。
五、有關近期歌手蕭敬騰收到裝有「活體麵包蟲與冥紙」的恐嚇信件,並針對恐嚇者提出告訴乙事,已如前述,必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者;若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人算詛咒等內容,充其量僅得視為行為人單純之願望,不符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而難以成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