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近來鬧的沸沸揚揚的洪秀柱之學歷爭議,周玉蔻聲稱欲提對其提起告訴乙事,顯係對被害人之告訴權有所誤解。
二、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其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得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惟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若逾此告訴期間,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三、準此而言,洪秀柱對於周玉蔻並無任何之犯罪行為,周玉蔻亦無任何法益受到侵害,故周玉蔻對其並無提起告訴之權利,若無權提起而為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故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皆可向偵查機關提出,兩者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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