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申報犯罪事實與按鈴申告

一、若有相犯罪事實,可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報,例警察局或向地檢署按鈴申告,如果怕時間延宕或警察吃案,也可以跳過警察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寫刑事告訴狀遞交給地檢署,地檢署接獲告訴後會訂定時間傳喚告訴人與被告開庭。
二、案子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會將被告起訴,案子會送到法院,由法官開庭審理,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若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並無犯罪嫌疑,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處分,此時若告訴人不服,可以聲請再議以為救濟,如果再議還是失敗,則可聲請交付審判,當然這些都需要詳加說明,而且聲請交付審判,法律規定需委任律師才得以提起(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1項)。若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2項)。
三、惟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若逾此告訴期間,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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