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某甲係夜間部學生,白天在某公司工讀,每天工作8小時,月薪24,000元,為了趕工作進度,雇主要求其在假日加班,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Ans:
一、有關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39條後段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依據勞動部函釋,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故依本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或3分之2以上。
二、至於勞工是否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假日必須工作多久,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由勞工與雇主逕自協議。
三、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依上述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四、所謂假日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假日工資於每日8小時內本已有發給,故其係指原有工資之外另加1倍;例如某甲工資為月薪24,000元,每日800元,每小時100元,依本法規定計算如下:
(一)假日加班未超過8小時,應加給1日800元。
(二)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則超過8小時部分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時薪×1.33即133元);再延長工作時
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計算(時薪
×1.66即166元)。
五、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勞動節、農曆除夕、春節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六、過年即將來臨,又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態樣雖有不同,惟仍有上述休假規定之適用。
七、舉例而言,今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一,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惟勞工若應雇主要求於當日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2倍的工資(例日薪800元,2倍即為1,600元)。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1日工資(例日薪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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