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二、勞基法第24條第3款規定,「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三、從上述法令可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者,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可以補休之方式處理,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惟雇主宜事先通知勞工並獲得其同意。
(二)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四、故颱風當天出勤,公司應給付勞工薪資,但不給加班費並不違法,因為颱風假並非國定假日,不適用勞基法39條加倍發給工資規定;惟若有延長之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逾8小時),可依同法第32條第3項或第24條第3款規定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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