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 星期四

離職書的法律效力

1.某日突然接獲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通知,打開信件後,發現係某位離職二年的員工(下稱某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其實我非常納悶,為何離職二年的某甲會提出調解申請,如果雙方真的有勞資糾紛,按照常理也無需在這麼久之後才提出,為了瞭解其中原委,即致電代為處理之勞資事務基金委員會,根據委員會的小姐表示,當初某甲離職係受到公司的強暴、脅迫,才填寫這張離職書,然而這種說法著實讓我有點錯愕
2.法律分析:
(1)離職書的法律效力:
A.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B.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2)綜上所述,離職書係某甲親自簽名,故離職書之簽名如屬真正,除有確切反證外,應推定該離職書(私文書)為真正。
(3)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合法事由,公司基於特定目的,蒐集或處理已離職員工個人資料,係屬合法;公司繼續保留離職員工之資料至離職後五年,係履行其法定義務所必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無需告知當事人」。
3.調閱某甲的離職人事檔案後,仔細查看,某甲的離職書確實為本人親自簽名,經過多方求證,當時擔任某甲的主管表示,某甲的離職係其主動向公司提出、自願離職,並依照人事離職流程完成離職手續,所有的過程並無問題或任何衝突發生,惟該位主管表示,某甲平日有酗酒的情事,沒喝酒時反應正常,喝酒後就像變成另外一個人,完全無法溝通,聽到這裡,我想答案已呼之欲出,而我也已經做好了應變措施
4.勞資爭議調解日當天,我旋即提出某甲的離職書正本予主任委員閱覽,表示離職書確實為某甲親自簽名,並請某甲闡述,在二年前公司如何對其行使強暴、脅迫的手段?再者某甲係成年人,應有充足之識別能力,可以判斷、理解相關之法律行為,若公司係違反其自由意志並行使強暴、脅迫的手段,某甲可以拒絕簽名,甚至是事後報警處理,並向公司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為什麼毫無作為?此時主任委員也請某甲詳細說明,惟某甲支吾其詞,說話含混躲閃,無法說明整起事件之來龍去脈,也難以自圓其說,隨後主任委員即宣佈,此案件並不構成勞工申請資遣費之事由,調解不成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