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起訴書狀
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萬○仟○佰○拾元整
原 告 ○○○ 設○○市○○○區○○○路○○○號
電話:○○○
被 告 ○○○ 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 設同上
為請求侵害名譽權、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差額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起訴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年○月○日下午○時○分,被告突然要求人事單位的2位人員必須以猜拳的方式決定,即一位予以資遣另一位則繼續在被告單位繼續服務,而原告即是讓被告以此種荒誕不羈、毫無章法的方式予以資遣的人;被告以此種惡劣的行徑,任意資遣員工,簡直是曠古未有、聞所未聞。被告既然是以此種粗糙的手段與惡劣行徑恣意地資遣員工,原告想請教被告,請問資遣的定義為何?再者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竟然載明係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事由而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請問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有何不能勝任之情事?有何懲戒之情事得以資遣?請被告說明。
二、所謂名譽係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原告職掌之業務,故由原告依程序繕打、製作並送交被告用印,資遣通報之資遣事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離職原因,原係載明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惟被告竟擅自變更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更於勞資調解會議中謬稱係原告自行填寫辦理,被告之說法著實荒誕,當初係被告營運不佳並延宕發放薪資(被告代理人於勞資調解會議中所陳述),且該行為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故資遣事由不應該恣意變更,並惡意指稱係原告所為。被告的惡劣行徑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種捏造事實、損害原告名譽的不實之事,已讓原告精神上蒙受不必要之痛苦,原告除了要求被告鄭重道歉外,並應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元。
三、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標準,係依據原告離職辦理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工資60%發給,被告係以28,800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4組第24級)作為月提繳工資,惟原告工資每月係37,500 元,故應以38,200 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6組第30級)作為月提繳工資;由於被告的違法行逕,已嚴重侵害本人請領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之權益,故請領給付不足之差額62,040元{38,2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28,8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應由被告依法補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公鑒
證物:
一、Line對話文字記錄影本乙份。
二、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影本乙份。
三、○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筆錄影本乙份。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申請失業給付案第1、2次影本乙份。
五、職業訓練契約書影本乙份。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勞工退休金影本乙份。
七、法人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
八、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萬○仟○佰○拾元整
原 告 ○○○ 設○○市○○○區○○○路○○○號
電話:○○○
被 告 ○○○ 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 設同上
為請求侵害名譽權、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差額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起訴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年○月○日下午○時○分,被告突然要求人事單位的2位人員必須以猜拳的方式決定,即一位予以資遣另一位則繼續在被告單位繼續服務,而原告即是讓被告以此種荒誕不羈、毫無章法的方式予以資遣的人;被告以此種惡劣的行徑,任意資遣員工,簡直是曠古未有、聞所未聞。被告既然是以此種粗糙的手段與惡劣行徑恣意地資遣員工,原告想請教被告,請問資遣的定義為何?再者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竟然載明係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事由而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請問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有何不能勝任之情事?有何懲戒之情事得以資遣?請被告說明。
二、所謂名譽係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原告職掌之業務,故由原告依程序繕打、製作並送交被告用印,資遣通報之資遣事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離職原因,原係載明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惟被告竟擅自變更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更於勞資調解會議中謬稱係原告自行填寫辦理,被告之說法著實荒誕,當初係被告營運不佳並延宕發放薪資(被告代理人於勞資調解會議中所陳述),且該行為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故資遣事由不應該恣意變更,並惡意指稱係原告所為。被告的惡劣行徑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種捏造事實、損害原告名譽的不實之事,已讓原告精神上蒙受不必要之痛苦,原告除了要求被告鄭重道歉外,並應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元。
三、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標準,係依據原告離職辦理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工資60%發給,被告係以28,800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4組第24級)作為月提繳工資,惟原告工資每月係37,500 元,故應以38,200 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6組第30級)作為月提繳工資;由於被告的違法行逕,已嚴重侵害本人請領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之權益,故請領給付不足之差額62,040元{38,2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28,8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應由被告依法補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公鑒
證物:
一、Line對話文字記錄影本乙份。
二、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影本乙份。
三、○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筆錄影本乙份。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申請失業給付案第1、2次影本乙份。
五、職業訓練契約書影本乙份。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勞工退休金影本乙份。
七、法人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
八、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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